《民法典》施行前立的两份遗嘱引发纠纷 法院:应依旧法 公证遗嘱有效
2025-01-21 11:08:26 来源:福州晚报 作者:林春长 【字号 大 中 小】
近日,晋安法院调解了一起因两份遗嘱引发的继承纠纷案。那么,这两份遗嘱,到底哪份有效?
据了解,小张的爷爷奶奶生前育有一男二女,小张父亲离异后,小张由父亲抚养。2005年,小张的爷爷奶奶共同办理了遗嘱公证,表示在去世后,他们共有的房产将由孙子小张继承。然而,这一决定并未告知小张。2009年小张爷爷去世,2012年小张奶奶又自书一份遗嘱,将房产中属于她的份额重新分配,归两个女儿(即本案被告)和孙子小张共有。
2022年小张奶奶去世后,小张与两个姑姑在办理房产继承公证时,得知爷爷奶奶早在十几年前已就该房产办理了公证遗嘱。因此,双方对房产的继承权产生了争议。小张认为应按照2005年的公证遗嘱由自己单独继承,而两个姑姑则认为自己持有母亲生前重新书写的遗嘱,应以最新的遗嘱为准。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明确了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两份遗嘱的效力问题。由于现行《民法典》与原《继承法》在遗嘱效力规定上存在差异,法院需要确定本案应适用哪一个法律。经过耐心细致的释法说理工作,晋安法院最终依据原《继承法》的规定,认定公证遗嘱效力优先,即小张有权按照公证遗嘱继承房产。
法官表示,本案是典型的遗嘱人在《民法典》施行前立了多份遗嘱,但在《民法典》实施后死亡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对于《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原则上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因此,本案依据原《继承法》的规定,应以公证遗嘱为准。
最终,在法院调解下,双方达成和解,被告同意按照公证遗嘱的意愿处理本案继承纠纷,案件得以和平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