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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执行中实行悬赏执行的规定(试行)

2017-05-23 09:50:41   来源:晋安法院办公室    【字号

  为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查找被执行人财产及线索,依法有效地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执行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结合我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下列案件情形,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悬赏执行:

  (一)经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报告和执行法院查找,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其财产不足以清偿案件全部债务的;

  (二)被执行人失踪或下落不明,且无法查证其财产状况的;

  (三)人民法院认为可以采取悬赏执行的其他案件。

  第二条  下列案件情形,人民法院可依职权悬赏执行:

  (一)涉民生案件,即涉及人民群众生存生活的追索劳动报酬、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损害赔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工伤保险待遇等案件;

  (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执行案件;

  (三)因执行工作实际需要的案件。

  人民法院依职权悬赏执行的,应经本院院领导批准。

  第三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发布悬赏公告查找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悬赏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二)有关人员提供人民法院尚未掌握的财产线索,使该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时,自愿支付悬赏金的承诺;

  (三)悬赏公告的发布方式;

  (四)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准许。

  第四条  执行人员应当及时对悬赏执行申请进行审查。经审查决定发布悬赏公告的,应当通知申请执行人。

  第五条  人民法院决定悬赏查找财产的,应当制作悬赏公告。悬赏公告应当载明悬赏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领取条件等内容。

  第六条  悬赏公告应当在人民法院执行悬赏公告平台、人民法院官方网站、微博或微信等媒体平台发布,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公告栏或被执行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处张贴。以上述形式发布的悬赏执行公告不收取公告费用。

  申请执行人选择在报刊、广播电视、商业网站或户外广告平台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并自愿承担发布费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申请执行人选择有偿发布悬赏执行公告的,应在收到人民法院通知后七日内,向人民法院交纳公告费,不交纳的,按本条第一款处理。

  第七条    悬赏公告费、悬赏金由申请执行人负担。

  人民法院因执行工作需要,决定对本规定第二条所列案件采取悬赏执行措施的,悬赏公告费、悬赏金由人民法院负担。

  第八条  申请执行人申请悬赏执行的,给予举报人的悬赏金比例为举报财产处理额的1%至30%,具体比例由申请执行人申请确定,但悬赏金最高额不超过30万元。

  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悬赏执行措施的,悬赏金为1000元至3000元。

  举报被执行人下落的,经人民法院查证属实并拘留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按500元/人的标准奖励举报人。

  第九条  悬赏公告发布后,有关人员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民法院应当对有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进行登记;两人以上提供相同财产线索的,应当按照提供线索的先后顺序登记。

  人民法院对有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应当保密,但为发放悬赏金需要告知申请执行人的除外。

  第十条  悬赏执行公告一般应具备以下内容:

  (一)被执行人基本情况。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包括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被执行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包括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住所地。悬赏举报被执行人下落的,可附被执行人照片。

  (二)执行案件的基本情况,包括执行案件案号、申请执行标的额、未履行标的额或应履行的行为等内容;

  (三)悬赏执行的对象,包括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其下落等;

  (四)悬赏金的金额或标准、领取条件和支付办法;

  (五)人民法院接受举报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申请执行人对悬赏执行公告有特殊要求的,人民法院视情况做出决定。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收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甄别、查证,查证属实的应及时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

  第十二条  有关人员提供人民法院尚未掌握的财产线索,使申请发布悬赏公告的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悬赏公告发放悬赏金。

  悬赏金从前款规定的申请执行人应得的执行款中予以优先扣减。特定物交付执行或者存在其他无法扣减情形的,悬赏金由该申请执行人另行支付。

  执行案件有多个申请执行人的,仅有部分申请执行人申请悬赏执行的,经人民法院审查发布悬赏执行公告的,其他申请执行人均视为同意接受申请悬赏执行。

  第十三条    悬赏金的领取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举报人所提供的财产线索真实且系合法取得;

  (二)举报的财产不属于申请执行人已提供的、被执行人已报告的、人民法院或其他机关已掌握的范围;

  (三)悬赏金的领取没有违反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原则;

  (四)有关人员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申请执行人及相关人员,应当对举报人的身份等信息情况严加保密。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参与悬赏执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与他人串通获取悬赏金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本院监察部门对悬赏执行措施和过程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晋安区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7年5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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