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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安区创新驱动发展科技奖励扶持办法(修订)

2018-02-05 14:40:51      【字号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创新发展激励机制,激发自主创新活力,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持续推进创新型城区建设,根据国家、省、市有关科技创新政策及《省级高新技术企业扶持办法》、《福州市关于扶持“双创”工作的八条措施》等新规定,现对原《晋安区创新驱动发展科技奖励扶持办法》予以修改完善。

  第二条  确保财政科技投入稳定增长,根据《福州市科技进步若干规定》,年度财政预算用于科技支出的资金占区本级一般预算支出达到规定比例;科技资金按其用途分为配套扶持奖励项目、区本级科技计划项目、区财政公益性社会发展项目。

  第三条  配套扶持奖励项目资金用于科技创新研发主体奖励、研发投入补助、科技项目配套扶持、科技奖项奖励、自主知识产权奖扶、双创扶持奖励、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资助等。

  第四条  奖励扶持对象为注册地址及纳税关系在晋安辖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及在辖区内开展专利服务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与相关个人。

  二、创新主体奖励

  第五条  鼓励企业建立研发机构。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企业重点实验室,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奖励100万元、3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创新型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15万元;对通过省级绩效评估的上述机构,按省级补助的30%、最高不超过10万元给予配套。对新认定的新型省级研发机构,给予30万元补助;对创业投资机构投资新型研发机构的,给予单个创业投资项目最高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15%比例的风险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六条  相关创新机构奖励。对于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及入库培育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奖补,按省市区4:3:3比例予以配套。对未经培育而直接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首次认定奖励20万元,重新认定奖励10万元;对新迁入晋安区且未享受原属地政策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参照执行或补足差额。对新认定的“福州市现代农业技术创新基地”,奖励15万元,对考核优秀的基地,再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纳入省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培育库或新认定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给予20万元奖励(与高新技术企业不重复),对其获得省创新券超过20万元部分,按50%给予增加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共同承担的突破重大关键核心技术和实现产业化的产学研联合开发项目,给予企业30万元奖励。对经认定的科技成果购买,按其技术交易额的10%给予后补助,单家企业限额10万元。

  三、研发投入补助

  第七条  补助对象与标准。分基础补助与增长额补助,补助对象为规模以上企业和规模以下高新技术企业。基础补助根据企业年度研发经费支出额,不足1000万的,按支出额的5%补助;高于1000万(含)不足2000万的,对其中1000万给予50万元补助,超过部分按4%补助;高于2000万(含)的,对其中2000万给予90万元补助,超过部分按2%补助。增长额补助,按照企业年度研发经费支出较上一年度增加额的6%计算。上述补助经费由省市区按3:3:4比例分摊。对于研发经费支出额300万(含)以上且增幅25%(含)以上的,再予以增长额部分6%奖励,单家企业不超过100万元。经认定的互联网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超过10%且年研发投入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按研发投入超过10%部分予以10%后补助,年补助最高30万元,单家企业累计补助最高50万元。

  四、项目配套扶持

  第八条  发挥财政科技资金的引导和放大作用,对纳入下列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项目配套规定,给予立项项目50%配套资助,按国家级、省级、市级项目,最高限额分别为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

  1、承担国家、省重大科技专项计划项目;

  2、承担国家、省、市区域发展重大专项项目;

  3、承担国家、省、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及在孵科技企业创新项目;

  4、承担国家星火(火炬)计划项目、各级农业科研项目;

  5、承担国家、省级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资助项目;

  6、承担省专利技术实施与产业化计划项目及列入省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项目;

  7、社会发展项目和产学研用联合开发项目;

  8、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和购买科技成果后补助项目。

  第九条  区级项目安排。强化财政科技投入的支持导向作用,引导推动项目研发与科技创新,通过制定发布《年度区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向社会公开征集一批企业研发项目,委托科技专家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论证并提出意见,综合考虑企业的规模效益、创税、自主知识产权、项目总投资及申请额、社会效益、科技含量及创新性、成长性等情况,报经区政府研究同意,予以立项并安排5-30万元不等的研发项目配套扶持资金,以项目实施带动研发经费投入、科技成果产出和产值税收增长。

  五、科技奖项奖励

  第十条  激励企业选送项目参评科技奖项。对获得国家科技奖一、二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奖励100万元、80万元;对获得省科技奖一、二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奖励30万元、15万元;对获得市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对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福建赛区)暨省创新创业大赛,获得三等奖以上的,奖励10万元。

  六、知识产权奖扶

  第十一条  专利申请资助,按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每件分别资助3000元、1000元、500元;获国内授权专利,按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每件分别奖励5000元、2000元、1500元;获美国、欧盟、日本授权专利,按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每件分别奖励10000元、5000元、3000元。单家企业或专利个人年资助奖励总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二条  专利奖奖励,对获得国家、省(特、一等奖)、市级专利奖金奖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省(二、三等奖)、市级专利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5万元奖励;对获得中国专利奖外观设计金奖、优秀奖的,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

  第十三条  对新认定为国家、省、市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分别奖励4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通过知识产权贯标的企业,奖励15万元;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专利运营或专利导航试点企业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企业购买专利保险按实际支出保费的5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3万元。

  第十四条  对注册入驻晋安区的专利代理机构给予开办费扶持,首家10万元、第二家8万元、第三家5万元。对上年度在本辖区内代理的专利申请量50件以上的专利代理机构,每50件给予1万元奖励;对上年度代理的发明专利授权量20件以上的专利代理机构,每20件给予1万元奖励;单家机构年度奖励限额20万元。对企业上年度专利申请量20件以上的,每20件给予5千元奖励;上年度获授权发明专利5件以上的,每5件给予1万元奖励,单家企业年度奖励限额10万元。对新授牌设立的知识产权服务工作站予以10万元经费扶持。

  第十五条  商标名牌奖励。对新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福建省著名商标(福建名牌产品)、福州市知名商标(福州名牌产品)的企业,分别给予6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获地理标志注册商标的,每件奖励10万元。

  七、平台建设资助

  第十六条  鼓励开展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及重大关键核心技术联合攻关,对新认定为市行业技术创新中心给予15万元奖励,对考评优秀的创新中心再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设立的院士工作站、专家工作站,分别资助20万元、13万元,获评市“十佳”工作站的,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对新设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补助50万元。对列入省级以上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并获经费支持的,按50%予以配套;对引进重大研发平台的按省级补助的30%、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予以配套。

  八、双创扶持奖励

  第十七条  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创业创新示范中心的,按照国家、省、市奖励金额的50%予以配套;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分别给予130万元、70万元、15万元奖励;对考核优秀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认定为省级互联网孵化器的奖励20万元(与众创空间不重复)。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创业孵化链条建设示范单位的,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配套奖励。对认定为国家级专业化众创空间的,奖励100万元;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或“星创天地”)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5万元奖励;众创空间新增孵化用房补助按上级拨补经费的50%予以配套,最多不超过50万元。对考核合格的市级众创空间给予运营补助3年,运营满1年的补助20万元,运营满2年的补足至30万元,运营满3年的补足至40万元。对众创空间每成功孵化一家企业,即在众创空间实际注册并正常运营超过2年、年纳税10万元(含)以上的,市区两级奖励众创空间运营机构各3万元;年纳税5万元(含)以上的10万元以下的,区级奖励3万元,每年每家众创空间不超过60万元;乡镇街根据自身财力予以适当配套。对上年度专利申请量20件以上的众创空间,每20件给予5千元奖励;上年度获授权发明专利5件以上的,每5件给予1万元奖励;每年每家众创空间不超过30万元。

  九、附  则

  第十八条  奖扶资金同一年度或同一项目实行一次性发放,实行“就高不重复”原则,即执行最高额度或补足差额,不重复奖励;各乡镇(街道)对专利申请资助给予50%配套。

  第十九条  奖励扶持申请常年受理,原则上每季度末集中审批发放;区发展改革和科技局负责对申报材料的审核;区财政局负责资金的安排及核拨;申报单位或个人应在取得资质证明、荣誉证书、文件通知等一年内申请办理奖扶手续,逾期视为放弃。

  第二十条  申报单位或个人必须合法经营、依法纳税,单位内部财务会计制度健全,并按项目管理规定设立专账。

  第二十一条  申报单位或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已发放的奖扶经费全数收回,列入诚信“黑名单”,3年内不受理其申报,情节严重者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若与原已出台的相关政策相抵触的条款,以本办法为准,实施中如遇国家、省、市颁布新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晋安区发展改革和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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